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有奉獻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齡為18周歲至45周歲,身體健康;
(四)經過消防業務
培訓合格,取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上崗證書。
專職消防隊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專職消防隊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確定人員,定期對社會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社會消防組織防御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社會消防組織納入火災防救網絡,充分發揮社會消防組織的作用,增強各種消防力量區域協同防救火災的能力。
第三章 社會消防組織職責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
(二)定期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建立防火檢查檔案,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防火標志;
(四)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五)制定責任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指導培訓志愿消防隊;
(七)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依法開展應急救援;
(八)定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九)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志愿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協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督促他人遵守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三)開展防火檢查,報告火災隱患,提出改正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制定事故處置和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參加火災撲救,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社會消防組織在防火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改正;對不改正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業務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
專職消防隊應當嚴格執行執勤制度,落實執勤人員,完成執勤任務。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搶險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和訓練的有關規定執行。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
第十七條 社會消防組織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社會消防組織的消防車、消防艇、泵等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檢查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消防組織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派命令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
社會消防組織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動中,必須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指揮。
社會消防組織的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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