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意見為“符合條件”或者經過整改確認“符合條件”的,鑒定評審組應當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規定及本規則附件D的格式,及時填寫《氣瓶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報告》(以下簡稱鑒定評審報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內容的格式,由鑒定評審機構自行制定。經過整改確認符合條件的,《鑒定評審報告》應當注明“整改后經現場(書面)確認,符合條件”。
鑒定評審報告由鑒定評審組長提交鑒定評審機構審核,并且按照鑒定評審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加蓋鑒定評審機構章。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規定條件要求的單位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四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㈠充裝單位名稱;
㈡充裝地址;
㈢許可充裝范圍;
㈣自有氣瓶數量;
㈤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㈥證書編號。
氣瓶充裝許可證參考樣式見附件E。
第十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氣瓶充裝單位需要繼續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按照本章規定程序,符合規定要求的換發新證。對于能夠按照規定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并且年度監督檢查均合格的氣瓶充裝單位,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直接換發新證。
氣瓶充裝單位未按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或者未獲準換證,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氣瓶充裝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需要延續已取得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時,應當在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后可以辦理延續手續,但是延續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一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本地區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情況向社會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批準的充裝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不得超范圍充裝。氣瓶充裝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涂改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發生更名、產權變更、充裝場地變更等情況,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報。發證機關根據充裝單位的變更申報,做出予以許可、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重新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等決定,并且通知充裝單位。
充裝單位需要變更充裝范圍,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機關申請,由發證機關進行必要的檢查,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積極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氣瓶建檔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第二十條? 鼓勵充裝單位實行連鎖經營或者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對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超過一定規模的充裝單位,發證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1次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要求進行。年度監督檢查結論應當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
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充裝單位應在2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發證機關建議撤銷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每年底應當向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量、充裝站警示標簽樣式以及當年已經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和下一年到期計劃需要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數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明確充裝站規模和自有氣瓶數量的具體要求,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混合氣體、低溫液化氣體、車用氣瓶加氣站的氣瓶充裝許可,也應當按本規則執行,但是車用氣瓶加氣站沒有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要求。
第二十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由發證機關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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