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業主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和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例會,組織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政府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制定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并開展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演練;
(五)確保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保障消防電梯、消防水泵、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水泵結合器等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完整好用;
(七)勸阻、制止業主或使用人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八)妥善保管高層建筑消防檔案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沒有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業主或使用人應當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約定,共同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一條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和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政策;
(二)基本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常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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