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7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書面通知教育、民政、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等與公共服務設施有關的部門參加竣工驗收。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中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辦法第六條(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負責監督該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教育、民政、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對相應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功能進行檢查。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要求建設單位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對包含若干個子單位工程的單位工程,當其子單位工程具備獨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時,可對子單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可以實行分期竣工驗收、分期交付使用。但必須保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應予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先期設計、先期施工、先期驗收、先期交付使用,其中包括:幼兒園、社區管理用房、物業用房等。
第三章 配套設施移交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配套設施移交手續,接收單位應當及時配合接收。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配套設施移交后的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將紅線內道路(非市政道路)、橋梁、路燈、排水、環衛、綠化、擋土墻、消防、郵政等設施移交給物業公司管理,由物業公司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將紅線內的道路與市政道路連接后,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如果紅線內含有市政道路,一并移交,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將幼兒園移交給項目所在區市縣、先導區教育主管部門,由區市縣、先導區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將社區管理用房移交給項目所在區市縣、先導區民政主管部門,由民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將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所有的公共停車泊位移交給全體業主,由物業公司代為接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四章 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完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包含若干個子單位工程的單位工程,其所有子單位工程都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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