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災隱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實行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規劃、設置停車位時,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并應當在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設置禁止占用的明顯標識。對占用消防車通道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占用人糾正;拒不糾正的,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技術咨詢、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對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名稱、固定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蟹蠂液褪∫幎ǖ淖再Y金、執業人員和相關設施、設備;
?。ㄈ┯薪∪馁|量保證體系;
(四)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規劃要求。
省外注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省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節 消防宣傳教育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所,為居民提供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協調有關部門組織本系統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演練,幫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公益消防宣傳教育;在農業收獲季節、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和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應當集中開展公益消防宣傳教育,傳播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組織所屬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崗前培訓、防火檢查和巡查、消防演練等工作中,教育有關人員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莊、住宅區設置消防宣傳教育設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二條 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師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一次綜合性的消防演練,測試建筑消防設施性能,提高所屬人員應急處置能力;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以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為內容的消防演練。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消防站建設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單獨或者與鄰近鄉鎮、有關單位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各級人民政府公開招聘的專職消防員,由用人單位與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于充實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和應急救援裝備。超高層建筑、核設施、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基地、大型港口等所在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公安消防隊應當配置特種消防和應急救援裝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統籌消防和應急救援裝備資源,保障重大災害事故的滅火救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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