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總則
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證
施工現場安企監察
處罰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建筑安裝企業的安全管理,保護建筑安裝企業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開發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安全監察的規定,結合開發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進開發區從事建筑安裝的全民、集體、和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對進區施工的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安全資格審查簽證和工程施工安全監察制度。凡進區從事建筑安裝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持有市以上勞動部門頒發的《建筑安裝企業安全資格許可證》。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包單位不得將工程承包給無安全資格許可證的建筑安裝企業。規劃建設部門在審批工程項目時,不得給沒有經過審核簽證的建筑安裝企業簽發開工執照。違者,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第五條 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對進區建筑安裝企業和施工現場,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
規劃建設部門對進區建筑安裝企業和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證
第六條 申請領取安全資格許可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經濟實體,有建筑主管部門簽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相應的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和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安技人員;
(三)有健全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企業的法人代表、施工隊長經過勞動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了《安全資格證書》;
(五)企業安技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專業部門的培訓、考試,取得了上崗操作證;
(六)有與企業施工規模相適應的機械設備及防護設施。其中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設備,經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檢驗檢測部門檢驗、檢測合格;其它設備由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并出具了書面證明;
(七)有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施工設施和按有關規定配備的防護用品。
(八)招用的農工、季節 工、臨時工、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及成建制的勞務人員,經過了三級教育并經考試合格;
(九)對承接的工程有相應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十)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有詳細的安全協議,明確了發包與總包、總包與分包在施工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和分工。
第七條 已取得了《安全資格許可證》的建筑安裝企業,應填寫沈陽開發區《建筑安裝企業安全資格審批表》,經審查合格后,發給沈陽開發區建筑安裝企業《安全施工認可證》。
工程施工認可證自工程竣工驗收后自行廢止。
第三章 施工現場安企監察
第八條 對進區的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建筑安裝企業在管委會規劃建設部門辦完開工手續后,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必須到管委會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按工程總造價的0.5%收繳。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經全面考核,達到沈陽建筑安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標準的,重傷死亡事故為零的,返還全部安全生產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由安全監察部門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九條 勞動保護監察人員有權隨時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有權審閱有關資料,向施工現場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施工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簽發《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限期整改;當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責令停止施工、查封現場,撤離人員迅速處理。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對未按本辦法領取安全施工認可證或經審查不合格的建筑安裝企業,除限期或停產整改外,通知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取消合同、停止施工,并根據具體情節 ,按《沈陽市違反勞動安全法規經濟處罰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資格許可證或工程施工安全認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單位吊銷安全資格許可證或工程施工安全認可證,并按有關規定強制索繳違章 費:
(一)發生死亡重傷事故的。
(二)事故隱患嚴重,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違章 指揮、冒險作業的。
(四)將安全證件轉借、出租或涂改的。
(五)建設單位或工程總包單位違反規定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無安全資格許可證企業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勞動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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