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存檔備查。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應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高層建筑內的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五)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內的單位員工應每日進行崗位自查,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節?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二條? 高層建筑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向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報告,由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責任人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組織驗收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九節? 消防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六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和統一管理人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宣傳工作:
(一)在人員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二)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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