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其他影響事故責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檔責任,但最高不得調整為全部責任:
(一)存在無證、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適宜駕駛機動車的情形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報廢車、無牌證車等不準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的。
第九條 (教練車事故的特別規定)
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相應的當事人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
對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定責主要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第十一條 (嚴重過錯行為認定與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本規定所指的嚴重過錯行為以及事故責任認定的特別規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局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認定與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附件: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認定與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認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視為嚴重過錯,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1、違反信號燈、闖單行道,與享有通行權一方發生事故的;
2、違反讓行規定,與優先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3、違反右側通行規定,與本車道順向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4、違反各行其道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5、違反借道通行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6、同向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發生追尾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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