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崗位安全技能操練,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對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指導和服務,并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中的農民工的教育培訓重點予以幫助。
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或者工作崗位明確公示和標識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應急措施等,并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按照法律法規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安全設備、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使用機械電器設備應當嚴格執行使用、檢修、保養、報廢制度,不得違章運行,對人體易造成傷害的危險部位應當設有防護裝置,對不符合要求又無法改造的設備必須停止使用;
(二)設備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置等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三)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水排水、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食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
(四)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作業場所應當配備監測設施,并采取通風、除塵、凈化、隔離操作等防護措施,預防和減少職業危害的發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提供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下列范圍安全距離內不得規劃和建造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筑物:
(一)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區域;
(二)重大危險源危及的區域;
(三)礦山塌陷區危及的區域;
(四)礦山尾礦庫(矸石山)危及的區域;
(五)輸油、燃氣管線安全距離內;
(六)高壓輸電線路安全距離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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