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各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對各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及時向消防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不得批準。
五、市建設、規劃、房管、城管部門:履行《消防法》第二、八、十、十一、十四、二十一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加強對城市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有關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設計和施工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予核發簽審合格證,房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具備消防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屋驗收備案證;規劃部門依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消防專項規劃,定期督促檢查消防規劃執行情況;房管部門督促有關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城管部門在建設、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設施完好、消防通道暢通。
六、市文體局:履行《消防法》第三、六、十、十四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依法加強對本系統內監管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適時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并向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文化娛樂場所、群眾性健身等體育活動場所和舉辦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場所,不予核發許可證等批準手續;對原已取得許可證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應撤銷相關許可證;組織文化藝術團隊開展寓教于樂、群眾喜聞樂見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普及消防法律知識和消防常識;配合消防部門做好對文化娛樂場所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七、市衛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定期組織開展系統內各類醫院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并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醫院火災隱患情況;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醫療機構等場所,不得批準開辦。
八、市廣電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本系統內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履行法定義務,發揮自身特點,廣泛開展社會性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公益宣傳,提高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對全市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事故及時在新聞媒體上通報、曝光,對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隊伍建設情況及時進行宣傳報道。
九、市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制度建設,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通報消防安全隱患情況。發揮職能作用,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娛樂場所等營業性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對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審批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經營單位,一律不予核發相應的營業執照;對前置許可證明失效或過期的,一律不予通過企業年檢,督促企業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市旅游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條和61號令規定職責。督促本行業內旅行社、旅游景點等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行業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并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對列管的賓館、飯店未辦理消防審核、驗收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拒不整改的,暫不評定星級酒店,已評定的,由評定機構取消其星級酒店資格。
十一、市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三條和61號令規定的職責。督促系統內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機構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治火災隱患,并及時向消防聯席會議通報火災隱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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