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兩個以上企業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八條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其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租賃或發包給他人。
企業不得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接受中小學生進行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參觀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發包(出租)企業必須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必須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不得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設施的承載負荷時,經營管理者必須及時采取控制進入和疏散措施。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處于同一座建筑物內,必須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第四章 安全生產投入與保障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企業必須取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企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必須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設項目竣工后,企業必須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其中礦山建設項目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必須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后,安全設施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危險性較大的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在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推行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方法,將安全生產條件納入集體合同,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止和減少職業危害,并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項目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
企業必須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作業場所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采取作業場所預防、勞動過程防護、職業健康監護等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勞動保護,并按規定定期申報檢測檢驗。
第二十四條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提供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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