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應當按規定的車型和時速分道行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匝道、減速車道、收費站廣場、服務區內和收費站通道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規定的時速。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在高速公路匝道、減速車道的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在收費站廣場和服務區內的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在收費站通道的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
第十三條機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應當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開啟左轉向燈,并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從左側相鄰車道超車。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允許借用左側車道超車,但超車后必須立即駛回原車道,禁止連續超車;同方向劃設三條以上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不得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
第十四條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通過交通事故現場、結冰路段、施工作業路段,以及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不足五十米時,不得超車。
第十五條機動車變道行駛時,應當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開啟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并在確認與擬駛入車道的前方車輛和后方來車都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再變更車道。
第十六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發生故障,遇有載運物遺灑、飄散或者駕駛人、乘車人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停車處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即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應急車道內或者路肩上,并在必要時報警;
(二)車內人員迅速轉移到車輛右前方的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與機動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三)立即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同時持續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四)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線處設置警告標志;
(五)不得在行車道內停車檢修;
(六)緊急情況處理后需要繼續行駛時,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車速,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相鄰車道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行車道。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設置警告標志時,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沿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側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標志代替警告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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