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施工、竣工驗收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并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實施管理。
承發包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同時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要推行監理制度,保證監理質量。
監理企業不得轉讓、轉包監理業務,不得掛靠、借用資質承攬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規模、申請用途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質量問題外不得變更;確須變更的,應當依據分級審批,先審批后變更。
(一)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小于工程總預算5%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審批。
(二)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在工程總預算5%(包括5%)以上、少于1 O%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在工程總預算1 0%(包括1 0%)以上、少于20%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發展改革、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
(四)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在工程總預算20%(包括20%)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發展改革、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后報同級政府,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工程量價款變更被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抄送同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報批工程變更時,應當填報工程變更報告,說明變更原因、內容及變更金額,并附送如下資料:
(一)由原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件;
(二)經建設、設計和監理等單位簽字或蓋章認可的工程變更單;
(三)工程變更估價清單、工程量計算表;
(四)適用變更的合同條款,變更前、后的施工圖;
(五)隱蔽工程的影像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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