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對申請使用管道燃氣并符合使用條件的用戶,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拒絕供氣。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或者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用戶委托本企業或者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增設、遷移、改裝、拆除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經工程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用戶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測試,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內,申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測試。
燃氣計量裝置的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測試費用由用戶支付;誤差超過法定范圍的,測試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支付,并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
用戶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
使用超過法定誤差范圍的燃氣計量裝置的用戶,其在申請之日前2個月的燃氣費按照測試誤差調整后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五條 燃氣用戶應當依據燃氣計量裝置的計量數據按規定期限繳納燃氣使用費,不得拖欠或者拒繳。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投訴,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燃氣服務費,燃氣用戶有權拒付。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更名、過戶、銷戶的,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辦理變更或者銷戶手續,結清燃氣費。
第二十八條 燃氣器具應當附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并經法定檢驗機構對其氣源適配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安裝、維修活動的作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燃氣用戶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安裝維修單位安裝維修燃氣器具。
第三十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
(三)向用戶提供安裝、維修憑證;
(四)設定不低于1年的安裝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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