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依法取締中小學校周邊200米內開辦的網吧,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行為。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及時進行清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和學校周邊有害污染源的治理,對學校使用的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按國家《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的規定,將消防、交通、公共衛生、社會治安、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信息安全和防震減災等安全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落實教學計劃、安全教材、授課教師、教學課時。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利用學校網站、校報、板報、宣傳櫥窗、講座等形式,并針對季節、地理、氣候特點,開展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以及開展群體性活動時,集中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地震、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幫助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制訂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中小學校管理人員進行學校安全管理培訓,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提倡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評價、考核標準和辦法,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評比、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學校應當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訂并完善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建立相應機構或者配備必要的專(兼)職人員,負責做好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及監控和報警設施。所需費用,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從同級財政安排的辦學經費中統籌解決,義務教育學校由同級財政從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中統籌解決,民辦學校由舉辦者負責解決。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建立宿舍管理制度,落實夜間值班、巡查責任,加強對宿舍用電和防火防盜設施的安全檢查。
學校不得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為學生宿舍。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在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場地、設施設備及學校內施工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重點部位、重點崗位設置安全員,對建筑、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對外來人員進出學校進行詢問、登記,未經允許,外來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學校。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應當按規定的線路和速度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帶入學校。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按規定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進行檢修,確保完好、有效。
學校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學生聚集的場所,應當配備消防應急照明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和安全通道,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保證食堂及從業人員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要求,提供給學生的食品、飲用品和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駕駛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租用車輛接送教職工和學生的,應當選擇合法的車輛運輸經營單位,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將學校規定的上下學時間及學生未到學?;蛘呱米噪x開學校等涉及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監護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學校與學生的監護人應當進行接送交接。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加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建立儲存、使用和保管制度。
學校不得將房屋、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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