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一條 煤礦應當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條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煤礦建立并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的情況應當報告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隨機詢問煤礦從業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聽取煤礦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六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制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七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舉報電話:0871—3515740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電話:0871—8025622
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舉報電話:0871—3137968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云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云南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
云南省隔震減震建筑工程促進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云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云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