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第二十五條 經營開鎖業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確認委托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應當拒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現場開鎖時,應當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單》,由委托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注明聯系方式,并留存備查;
(三)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二十六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
(三)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工作標志,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