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標準復審
第三十二條 標準實施后,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提出復審建議,由部委托機構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形式可采用會審或函審。
第三十三條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復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12)。
第三十四條 標準復審后,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填寫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匯總表(見附表13、14、15),并將標準復審材料經部委托機構匯總后上報裝備司。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復審報告;
(三)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
(四)標準復審意見表。
第三十五條 裝備司對復審材料審查、協調、匯總后上報。
第三十六條 標準復審結論通過公示、協調一致后,經部領導批準,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七章 標準修改
第三十七條 當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后,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三十八條 由起草單位提出標準的修改內容,并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表16)。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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