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執行一九九○年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91)交函安監字398號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第25-89套修正案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國際海事組織已出版了包括第25-89套修正案在內的新版《國際危規》,部安全監督局組織翻譯的《國際危規》中文版也即將出版,新版《國際危規》除增加“海洋污染物”、“中型散裝容器”等內容外,還對其他部分作了修正和補充;增加了與之配套使用的補充本,收編了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與執行《國際危規》有關的決議、規則等重要內容。為正確執行和使用新版《國際危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貨人應按照《國際危規》總論第9節要求,在危險貨物裝船三天前向港務監督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手續,呈交《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單》和下列適用的有關單證:
1.包裝類危險貨物應提交包裝經過檢驗合格符合《國際危規》要求的鑒定證明;
2.使用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應提交經港務監督認可的裝箱檢查員現場檢查后簽署并由裝箱單位簽章的《集裝箱證明書》;
3.裝載放射性物品,應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明;
4.以“限量內危險貨物”交付船舶裝運的,應提交該貨物的《限量危險貨物合格證明》。
二、填寫申報單和有關單證應使用正確技術名稱,并按申報單或單證內所列項目逐項填報清楚。
發貨人應在申報單內列明申報貨物一旦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或適用的《應急措施》表號和《醫療急救指南》表號。
三、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按照《國際危規》總論、各類危險物質緒論、《一九七四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一九作一年修正案及我部關于裝運危險貨物船舶的技術條件的規定,考慮船舶構造、消防設備、通風、電器系統及隔熱裝置的有關要求,選派合適的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證書的船舶裝運危險貨物。船舶應按照《國際危規》的要求合理積載危險貨物。
四、船舶應備妥《應急措施》中列明的與所載貨物相應的應急器材和用具。
五、關于危險貨物的包裝,應按《國際危規》總論第10節、附錄1及相應明細表中的要求,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檢驗合格。有關單位對擬交付船舶裝運的危險貨物應按《國際危規》中列明的相應包裝類別、型式和規格選用合適的包裝。
改變《國際危規》中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型式和規格,必須事先向港務監督提交實際改變者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說明改變原包裝的理由以及新包裝性能、效果、實驗標準、方法等資料。改變后的包裝,由港務監督認可的技術檢驗部門按《國際危規》的試驗標準進行試驗,證明在船舶載運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要求等方面的等效包裝要求,方可使用新包裝。不符合本條要求的,港務監督有權不予放行。
對按《國際危規》附錄1所規定的試驗標準檢驗合格的包裝,應按《國際危規》的規定標有相應標記。
六、裝有危險貨物的包件或運輸組件應按照《國際危規》總論第7節、第8節的要求顯示正確的標志、標牌和標記。危險貨物包件上應標明所盛裝物質的聯合國編號,正確技術名稱。其顯示方法應符合《國際危規》的要求。標志的顏色、圖案應正確、不易退變顏色、規格符合要求。張貼的標志應耐久、牢固。
七、使用集裝箱裝運包裝危險貨物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集裝箱裝運包裝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定》和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勞工組織《關于貨物集裝箱、車輛裝載指南》關于裝箱、墊隔和加固的要求。危險貨物裝箱時,應有經港務監督認可并持證的裝箱現場檢查員在場監裝,裝箱完畢后,裝箱現場檢查員和裝箱單位應簽署《集裝箱裝箱證明書》,證明裝箱情況符合要求。
八、船舶在國外港口裝載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取得《集裝箱裝箱證明書》,該證明書隨箱同轉,以備查驗。
九、用于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的要求,并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十、用于裝運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應符合《國際危規》總論第13節對罐柜類型、材料、設計、結構、建造、操作和輔助設備的要求,并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十一、可移動罐柜應在便于人員接近的位置顯示一塊永久性防銹金屬標記牌和標記,其實體規格、標記方法、標記內容應符合《國際危規》總論第13.1.20小節的要求。
十二、可移動罐柜只限裝運《國際危規》總論第13節附錄中所列明的適應于相應類型罐柜的物質,并應符合有關特定要求,否則須經過港務監督批準。
十三、凡托運、裝載《國際危規》中被列明為海洋污染物的危險貨物時,應在危險貨物申報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上注明“海洋污染物”字樣;每一包件的外表應顯示海洋污染物的特殊標記,標記的圖案、規格均應符合《國際危規》中防污染的有關要求。
積載應符合《國際危規》中防污染的有關要求。
十四、船舶一旦發生海洋污染物包件落入水中或物質溢漏入水中的事故,船長或船舶的其他負責人應立即以可使用的最快速的通信手段,向就近港務監督報告。
十五、運輸具有化學危險的固體散裝物質和僅在散裝時會產生危險的物質(《固體散貨安全操作規則》附錄B所列明的物質)應滿足《國際危規》總論第24節和《固體散貨安全操作規則》中的有關危險貨物裝載要求。并按危險貨物的申報規定向港務監督辦理申報手續。
十六、《國際危規》中規定可使用散貨包裝裝運的危險貨物應滿足《國際危規》總論第25節的要求。
十七、用于盛裝容積在250—3000升之間的危險貨物的剛性中型散裝容器,應符合《國際危規》總論第26節有關中型散裝容器類型、材料、結構及附屬設備的要求,并經船舶檢驗部門按照《國際危規》所規定的檢驗程序檢驗合格。
十八、裝運危險貨物的中型散裝容器除具備中型散裝容器的標記外,還應按《國際危規》總論第7節和第8節的要求標明所裝運物質的正確技術名稱,并顯示正確的標志。
十九、中型散裝容器只限裝運《國際危規》總論第26節附錄所列明的物質,并滿足附錄中的特殊要求。
二十、凡《國際危規》中注明“按主管機關要求辦理”的事項,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批準。
二十一、本通知中所提及的“主管機關”系指《國際危規》總論第22節附錄中所列明的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
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關于健全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的實施…
公路橋梁安全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指南…
低空無人機應用公路橋梁巡檢技術指南…
鐵路貨物運輸規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6年修…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2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