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省局、分局應按照《安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皖煤安監辦〔2010〕31號)的規定,切實履行好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政府監管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監管體系,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性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十七條?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實行分級負責制。省局負責監督檢查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分局負責監督檢查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縣(區)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省局每年應開展1次對各產煤市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分局每年應開展1-2次對各產煤縣(區)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分局和業務處室對地方政府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制作《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意見書)》,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和意見。
第六十九條?分局每半年應將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向省局書面報告一次,省局每年向省政府及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一次。
第九章?煤礦安全生產舉報案件的查處
第七十條?省局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受理、登記煤礦安全生產舉報案件,并建立群眾舉報案件臺賬。
第七十一條?省局救援指揮中心受理的電話舉報案件,應及時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分管負責人根據舉報的內容批轉有關處室或分局組織查處。省局辦公室接到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書面舉報事項的,應呈報分管負責人批閱后轉交省局救援指揮中心登記建檔后再送有關處室或分局查處。省局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對查處情況進行督辦。
第七十二條?舉報案件查處的承辦處室或分局應及時安排人員調查核實,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反饋至省局救援指揮中心。調查屬實的或書面舉報的應形成調查報告報分管負責人,同時抄送省局救援指揮中心;案情復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第七十三條?署名舉報案件或要求反饋核查結果的舉報案件經分管負責人同意后,由承辦處室或分局指定人員將查處情況向舉報人反饋;舉報案件辦結后,省局救援指揮中心應在《群眾舉報臺賬》填報調查結果,形成完整檔案。
第七十四條?不屬于職責范圍的舉報案件,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備案。
第七十五條?舉報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附相關文書,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屬于上級部門或其它部門轉來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或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七十六條?分局參照本規范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制定分局煤礦安全生產舉報案件的查處制度。
第十章?行政執法監督與考核
第七十七條?建立執法監督制度,按照《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皖煤安監辦〔2009〕30號)規定,建立執法監督約束機制,實行執法程序、內容、依據、結果公開。
執法監督主要內容應包括對省局和分局出臺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監察執法計劃的制定與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理和處罰的適當性、公正性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現場檢查、事故及舉報案件查處等行為規范性監督檢查,有關監察執法規章制度的落實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會議精神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
執法監督主要形式為開展檢查活動、組織執法文書評比、參與監察執法、定期考核評議、開展執法分析等。
第七十八條?省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對機關處室和分局的執法監督工作,省局機關處室應當加強對分局監察執法工作的檢查指導,分局應當明確執法監督的組織和人員,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嚴格、廉潔、文明執法。
第七十九條 實行對分局和業務處室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評議機制,按照《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皖煤安監辦〔2009〕30號)規定,由分管負責人牽頭、政策法規處具體組織每年對業務處室開展1次執法評議考核,每半年對分局開展1次執法評議考核,并通報評議考核情況。
分局應根據實際,自行建立并落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第八十條?實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4號)的規定,對煤礦安全監察員在行政執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執法錯誤,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法過錯。
第八十一條?省局和分局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暢通監督渠道,及時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問題和投訴以及對安全監察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章?執法統計與分析
第八十二條?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有關規定和省局《關于安全監察執法及事故統計分析會議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皖煤安監政法〔2009〕)84號)規定,省局統計中心負責執法統計和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分局和業務處室應將有關監察執法統計和事故統計的有關報表報送省局統計中心匯總,并按規定上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分局值班人員要填寫工作日志或值班記錄,原則上每周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調度日報表》報省局統計中心,其它報表按規定上報。
分局和有執法任務的業務處室每月5日前形成上月度“執法分析報告”,并附《月度執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統計報表》、《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統計報表》,報送政策法規處和省局統計中心;多個處室聯合開展監察執法的,由牽頭處室負責報送月度“執法分析報告”,有重大煤礦安全生產問題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隨時報告。
第八十三條?月度執法分析報告應針對月度監察計劃執行情況、執法文書使用情況、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查處情況、行政處罰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等進行分析,進一步提高監察執法的針對性、有效性。
第八十四條?分局和業務處室應每月召開監察業務會議,總結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和改進行政執法的辦法和措施,提出下月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做到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有計劃、有落實。
省局每半年召開一次全局監察執法和事故統計分析會議,政策法規處和事故調查處根據監察執法和事故統計分析會議情況,形成監察執法綜合分析報告和事故統計分析報告上報國家煤礦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