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區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貫徹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養護維修市政工程設施并使其發揮正常功能;
(三)及時組織排除市政工程設施故障;
(四)保護單位和公民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合法權益;
(五)提供有關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五十條 市、區市政工程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管理市政工程設施;
(二)檢查市政工程設施的使用情況;
(三)參與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專業規劃和新建、擴建、改建計劃;
(四)對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發生的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在建工程嚴重影響市政工程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的,責成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
(六)參與市政工程設施設計圖紙的審查;
(七)參與市政工程設施和涉及市政工程設施的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八)參與處理涉及市政工程設施的突發性事故。
第五十一條 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常性檢查制度,明確責任地段和責任人員,加強對市政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發現窨井蓋缺失、損壞的,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或有關產權單位應當立即到場,設置警示標志,并在當日內修復。
第五十二條 市政工程管理執法人員執行檢查公務時,應當向被檢查者出示檢查證件,被檢查者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對檢舉、揭發有功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檢舉、揭發的違法行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五十四條 市政工程管理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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