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保護自然環境
???? 第十三條 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和植物生長激素,防治土壤鹽漬化、沙化和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凡用于灌溉農田的污水,必須符合灌溉水質標準。
???? 第十四條 保護黃河水系的水質,保護地下水。
(一)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庫、渠道、排水溝傾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和排放超標污水;
(二)禁止采用漫流、稀釋、滲坑(井)等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廢水;
(三)凡含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存放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措施,嚴禁向水體排放、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四)城市應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立水源保護地;
(五)一切單位和個人排放污染物,必須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合理開采地下水,實行地下水取水許可制度。
???? 第十五條 開發礦藏資源必須符合地質環境保護要求,禁止亂挖濫采;妥善處理尾礦、礦渣,防止破壞和污染環境。
????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森林法律、法規。按照當地林業規劃,植樹造林,綠化荒山、荒地、荒漠,綠化城鎮、鄉村。凡采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采伐許可證,嚴禁亂砍濫伐。
???? 第十七條 保護和發展牧草資源,合理規劃、建設、使用草原,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禁止在有害于水土保持的地方開墾、鏟草皮、挖藥材。開墾草原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挖藥材應嚴格遵守自治區保護草原的有關規定。
???? 第十八條 禁止違反國家和自治區保護野生動物、野生植物和水生生物的規定,任意捕獵野生動物、采挖野生植物、捕撈水生生物。
???? 第四章 防治污染
????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要做到防治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產生新污染。
(一)可能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主管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二)在城鎮主導上風向和飲用水源上游、居民稠密區、風景名勝區、療養區、自然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有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三)設計單位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得接受設計任務;
(四)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或削減環境保護設施所必需的資金、材料、設備和施工力量;
(五)化工、冶煉、電力、造紙、印染、水泥等有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批準該建設項目投產或使用;
(六)引進技術和設備必須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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