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發 文 號:蘇建管質[2009]5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9-01-20
實施日期:2009-01-20
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基地的認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法人組織)向工商登記地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提出認證申請;
(二)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受理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法人組織)認證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考核初審,向省建筑主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
(三)省建筑主管部門受理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法人組織)的認證申請和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的推薦;
(四)省建筑主管部門成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認證委員會,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核基本條件;
(五)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認證委員會聽取專家組的考核報告,決定考核基地(法人組織)是否符合相應工種基本條件和考核資格;
(六)省建筑主管部門公布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基地考核工種資格。
第九條申請參加特種作業執業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執業資格考核,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附件1);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近3個月以內經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五)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于受理的申請,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于考前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對于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設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備考核條件的工種,由省建筑主管部門協調組織。
第十二條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在考核前在相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單、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考核基地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省建筑主管部門頒發的“考核認證基地”牌并公布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事項。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術理論考核采用全省統一命題、閉卷筆試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實際操作(或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考核均實行百分制,安全技術理論考核60分及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為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對申請人進行考核,并自考核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布考核成績。
第十五條對于考核合格的,市縣建設(筑)主管部門應當自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門申請頒發資格證書。
經審核符合條件準予頒發證書的,省建筑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對于不予頒發證書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資格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由省建筑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發證。資格證書在全國通用(證書編號規則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