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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遞 交 資 料
各締約國應依照有關文書的締約國開會時所議定的格式和時間,就其執行本公約及其加入的本公約議定書所采取的措施,通過秘書處按照第6條規定向締約國會議遞交資料。
第六條 締約國會議
1.締約國會議特此設立。締約國會議的首屆會議應由第7條內臨時指定的秘書處至遲于本公約生效后1年內召開。其后的會議常會應依照首屆會議所規定的時間按期舉行。
2.締約國會議可于其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非常會議,如經任何締約國書面請求,由秘書處將是項請求轉致各締約國后6個月內至少有1/3締約國表示支持時,亦可舉行非常會議。
3.締約國會議應以協商一致方式議定和通過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設立的任何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和財務條例,以及適用于秘書處職務的財務規定。
4.締約國會議應繼續不斷地審查本公約的執行情況,同時應:
(a)規定轉交依照第五條遞交的資料的形式及間隔期限,并審議這些資料以及任何附屬機構提出的報告;
(b)審查有關臭氧層、有關其可能發生的變化或任何這種變化可能造成的影響的科學資料;
(c)依照第二條的規定,促進適當政策、戰略和措施的協調,以盡量減少可能引起臭氧層變化的物質的排放,并就與本公約有關的其他措施提出建議;
(d)依照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制訂推行研究、有系統的觀察、科技合作、資料交換以及技術和知識轉讓等方案;
(e)依照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視需要審議和通過對本公約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f)審議對任何議定書及其附件的修正案,于作出決定后向此種議定書的締約國建議通過;
(g)依照第十條的規定,視需要審議和通過本公約的增列附件;
(h)依照第八條的規定,視需要審議和通過議定書;
(i)成立執行本公約所需的附屬機構;
(j)請求有關的國際機構和科學委員會,特別是世界氣象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臭氧層協調委員會,在科學研究、有系統的觀察以及與本公約的目標有關的其他活動方面提供服務,并利用這些組織和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
(k)考慮和采取實現本公約的目標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
5.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非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均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本公約締約國會議。任何國家或國際機構,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如果在保護臭氧層的任何方面具有資格,并向秘書處聲明有意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國會議,則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締約國表示反對,亦可參加會議。觀察員的參加會議應受締約國會議議事規則的約束。
第七條 秘 書 處
1.秘書處的任務如下:
(a)依照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條的規定,為會議進行籌備工作并提供服務;
(b)根據由于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而收到的資料,以及第六條規定之下成立的機構舉行會議所產生的資料,編寫和提交報告;
(c)履行任何議定書委派給秘書處的任務;
(d)就秘書處執行其根據本公約所承擔的任務所進行的各項活動編寫報告,提交締約國會議;
(e)保證同其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必要的協調,尤其要作出有效執行其任務所需的行政和合約安排;
(f)履行締約國會議可能指定的其他任務。
2.在依照第六條的規定舉行的締約國會議首屆會議結束以前,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臨時執行秘書處的任務。締約國會議首屆會議應指定已表示愿意的現有合格國際組織中的秘書處執行本公約之下的秘書處任務。
第八條 議定書的通過
1.締約國會議可依照第二條的規定,于一次會議上通過議定書。
2.任何議定書的草案案文應由秘書處至少在舉行上述會議以前6個月呈交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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