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監察工作,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訂了《鍋爐使用登記辦法》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通過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可以使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掌握鍋爐、壓力容器有關安全方面的基本情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時,通過使用登記,可以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加強統計管理,為安全使用提供重要依據。另外,通過使用登記,可限制無安全保障的鍋爐、壓力容器投入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是:凡使用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單位,應按照《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向鍋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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