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應按《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司爐工人考試前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可由本單位、主管單位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培訓時間,根據擬領操作證的類別不同,分為三個月和六個月。司爐工人考試一般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統一組織,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經批準后可自行組織考試,但試題、合格標準和考試成績須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考試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考試合格的司爐工人,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簽發司爐操作證。
司爐操作證根據鍋爐工作壓力、容量及供熱量的不同分為四類。司爐工人只許操作不高于核準類別的鍋爐。低類別司爐工人如需操作高類別鍋爐時,應經過重新培訓和考試,取得高類別的司爐操作證才允許操作。
對取得操作證的司爐工人,一般每4年由發證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一次復審。連續從事司爐工作而無事故的司爐工人經原發證機關同意后,可免于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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