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制造單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由當地勞動部門或其授權的檢驗所進行。試驗數量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但下列產品必須進行檢驗:
(l)本廠試制的新產品。
(2)首批批量生產的前3~5臺產品。
(3)正常批量生產時不少于批量的10%。
對于批量生產的受檢產品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除對該產品必須進行處理外,同批產品還應抽檢。發現同類問題,必須逐一處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通知該廠,限期改進。檢驗合格的產品,檢驗單位應向受檢單位逐臺出具證明單。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元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鍋爐產品必須有金屬銘牌,并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鍋爐型號;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額定蒸發量(t/h);額定蒸汽壓力(MPa);額定蒸汽溫度(℃);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制造廠名;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制造年月。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鑄鐵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注明該產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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