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持有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有下列規定:
(l)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只可制造許可級別范圍內的鍋爐。在每臺鍋爐的銘牌上和產品合格證書上應標明許可證級別及其編號。
(2)到期不辦理更換許可證的單位,原許可證作廢。
(3)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待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執行規程和技術條件的,產品質量低劣的,弄虛作假、騙取許可證的或涂改、偽造、轉讓和買賣制造許可證的,應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進、暫停使用許可證或取銷制造資格等處理。
對待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有下列規定:
(1)到期不辦理更換許可證的單位,原許可證作廢。特殊情況下,經發證機構批準,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可以延長使用期限,但不得超過半年。
(2)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對持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不執行規程和技術條件的,產品質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轉讓、涂改、偽造或買賣制造許可證的,應限期改進,責令整頓或給予嚴肅處理,直至撤消制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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