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樁機所配置的電動機、內燃機、卷揚機、液壓裝置等的使用應執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一2001)第3.2節、第3.4節、第4.7節及附錄C的規定。
2、打樁機類型應根據樁的類型、樁長、樁徑、地質條件、施工工藝等綜合考慮選擇。打樁作業前,應由施工技術人員向機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施工現場應按地基承載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進行整平壓實。在基坑和圍堰內打樁,應配置足夠的排水設備。
4、打樁機作業區內應無高壓線路。作業區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樁錘在施打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在距離樁錘中心5m以外監視。
5、機組人員作登高檢查或維修時,必須系安全帶;工具和其他物件應放在工具包內,高空人員不得向下隨意拋物。
6、水上打樁時,應選擇排水量比樁機重量大四倍以上的作業船或牢固排架,打樁機與船體或排架應可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錨固措施。當打樁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過30°時,應停止作業。
7、安裝時,應將樁錘運到立柱正前方2m以內,并不得斜吊。吊樁時,應在樁上拴好拉繩,不得與樁錘或機架碰撞。
8、嚴禁吊樁、吊錘、回轉或行走等動作同時進行。打樁機在吊有樁和錘的情況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9、插樁后,應及時校正樁的垂直度。樁入土3m以上時,嚴禁用打樁機行走或回轉動作來糾正樁的傾斜度。
10、拔送樁時,不得超過樁機起重能力;起拔載荷應符合以下規定:
1)打樁機為電動卷揚機時,起拔載荷不得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
2)打樁機卷揚機以內燃機為動力,拔樁時發現內燃機明顯降速,應立即停止起拔。
3)每米送樁深度的起拔載荷可按40kN計算。
11、卷楊鋼絲繩應經常潤滑,不得干摩擦。鋼絲繩的使用及報廢標準應執行《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一2001)第4.1節的規定。
12、作業中,當停機時間較長時,應將樁錘落下墊好。檢修時不得懸吊樁錘。
13、遇有雷雨、大霧和六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一切作業。當風力超過七級或有風暴警報付,應將打樁機順風向停置,并應增加纜風繩,或將樁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長度在27m及以上時,應提前放倒。
14、作業后,應將打樁機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錘落下墊實,并切斷動力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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