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石方機械的內燃機、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使用,應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一2001)第3.2節、第3.4節和附錄C的規定。
2、機械進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上部凈空和下部承載能力,保證機械安全通過。
3、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并采用明顯記號表示。嚴禁在離電纜1m距離以內作業。
4、作業中,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及儀表指示值,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
5、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鉚等)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6、在電桿附近取土時,對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和桿身,應留出土臺。土臺半徑:電桿應為1.0~1.5m,拉線應為1.5~2.0m。并應根據土質情況確定坡度。
7、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并應按照本規程第4.1.7條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
8、機械通過橋梁時,應采用低速檔慢行,在橋面上不得轉向或制動。承載力不夠的橋梁,事先應采取加固借施。
9、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
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暴發時。
3)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信號時.
4)地面涌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
5)工作面凈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施工標志、防護設施損毀失效時。
10、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作業。
11、雨季施工,機械作業完畢后,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12、當挖土深度超過5m或發現有地下水以及土質發生特殊變化等情況時,應根據土的實際性能計算其穩定性再確定邊坡坡度。
13、當對石方或凍土進行爆破作業時,所有人員、機具應撤至安全地帶或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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