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場內運輸作業的人員應滿足條件,根據《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3.5條規定如下:
1.從事運輸工作的新職工和代培、實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員帶領下工作,按不同的崗位確定不同的培訓時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2.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給駕駛證,方準駕駛。
3.從事危險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每年進行一次訓練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準繼續操作。
第3.6條規定:從事運輸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方能繼續擔任原職工作。
第3.7條規定:運輸、裝卸作業人員作業時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泵站司機安全風險管控崗位風險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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