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 圍
本標準規定了噪聲控制程序,確保噪聲排放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要求,防止噪聲擾民和職業病的發生。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有噪聲源及噪聲排放的控制與防治。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中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4001-2004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
Q/XJ13.00—2005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手冊
Q/XJ13.03—2005 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管理與評價程序
Q/XJ13.09—2005 設備設施管理程序
Q/XJ13.17—2005 對相關方影響控制程序
Q/XJ13.39—2005 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測與測量控制程序
Q/XJ13.41—2005 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
Q/XJ13.44—2005 記錄控制程序
3術 語
本標準涉及的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術語,均采用GB/T24001-2004和GB/T28001-2001中規定的定義。
4職 責
4.1生產部負責生產過程中噪聲的控制。
4.2綜合管理部負責噪聲源相關設備的維修。
4.3質檢部負責與衛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聯系對廠房內、廠界噪聲的監測,負責對各部門噪聲排放的日常監督檢查。
5程 序
5.1公司存在的噪聲源
a)生產設備:組裝線、老化箱、母線折彎機及其它產生噪聲的設備;
b)輔助設施:叉車、電瓶車、監測設備及其它產生噪聲的輔助設備設施。
5.2對噪聲源的控制
5.2.1各部門相關崗位工作人員每日上崗前應檢查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設備。
5.2.2操作者定期按照設備保養要求對設備進行檢修潤滑、檢查和維護。
5.2.3對于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及設施,責任部門要采取適宜的措施(如屏蔽噪聲源等)減少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5.2.4新、改、擴建項目在施工或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由綜合管理部和質檢部協助施工單位事先作好環境因素、危險源評價,采取預防措施。
5.2.5外來承包方在服務中產生的噪聲,由項目負責人進行監督并對其排放進行控制。
5.3職業病的預防
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及設施的操作人員在操作時要按有關勞保規定佩戴相應的防噪聲勞保用品。
5.4噪聲排放的監測、檢查與監督
5.4.1質檢部應對以上各類噪聲源產生的噪聲按照Q/XJ13.39《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測與測量控制程序》每半年進行一次監測。同時,與衛生行政部門、環保行政部門聯系每年對廠房內噪聲、廠界噪聲進行監測。發現超標情況按Q/XJ13.41《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處理。
5.4.2質檢部組織有關人員對上述過程定期監督檢查。
6記 錄
6.1質檢部負責保管噪聲監測結果,各責任部門負責保管相關記錄。
6.2記錄控制按Q/XJ13.44《記錄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石灰石破碎系統粉塵治理
防止粉塵超標的主要措施
清潔生產是預防職業危害的重要對策
職業病危害告知卡(手傳振動)
職業病危害告知(一氧化碳)
職業病危害告知(高溫)
職業病危害告知(當心弧光)
職業病危害告知(有害氣體中毒)
作業環境危險危害因素辨識
高氣溫和熱輻射的危害
工頻電場的危害及防護措施
電焊作業的危害因素
振動的危害及預防措施
非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護措施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辨識和控制
石棉的危害與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