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哪些法定義務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有下列法定義務:
1、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3、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4、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
5、申報職業危害項目;
6、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7、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 料;
9、設置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0、設置報警裝置和配置現場急救設施;
11、實施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12、向用人單位提供產品中文說明書和警示說明;
13、如實告知勞動者真實信息;
14、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15、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6、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7、及時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1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有危害的作業;
19、如實提供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20、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21、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2、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2003-4-8 來源:北京衛生監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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