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慨況:
1、排放瓦斯地點: ;
2、排放瓦斯巷道長度為 m,局部通風機功率 kw,風筒直徑為 mm,風筒長度為 m;
3、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全風壓風量為 m3/min,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吸入風量為 m3/min,排放巷道的瓦斯涌出量為 m3/min,排放瓦斯巷道積聚的瓦斯濃度為 %,積聚瓦斯量約為 m3;
4、是否有計劃排放瓦斯:是 計劃排放瓦斯;
5、瓦斯積聚的原因: 。
6、排放瓦斯停電范圍: 。
7、排放瓦斯撤人范圍: 。
二、排放瓦斯準備工作:
1、計劃排放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2、在調度設立排放瓦斯指揮小組,總指揮由 同志擔任,成員由值班領導、機電、安檢等各一名干部組成,負責指揮、協調排放瓦斯工作。
3、現場參加排放瓦斯人員:機電科長 同志,安檢 同志,瓦檢 同志,施工隊組 人(其中1人電工,其它人員負責站崗);
4、在排瓦斯現場成立排放瓦斯領導小組,由安全副礦長或防突礦長 任組長;
5、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由調度室召集,必須在 日 時 分到 調度會議室 集合,由本措施編制人負責貫徹傳達排放瓦斯措施;
6、參加排放瓦斯的隊員必須按《煤礦救護規程》的規定攜帶必須的儀器、儀表、工具、材料等。
三、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1、當班準備工作就緒后,由排放瓦斯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安排停電、撤人、設崗。停電、撤人、設崗時,排放地點及所有受排放瓦斯回風流影響的巷道(包括其中的獨頭巷道)均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在所有能進入排放瓦斯影響的通道內設置崗位;
2、排放瓦斯工作,瓦斯濃度低于3%由瓦檢員負責,大于等于3%的由礦山救護隊負責,并由班隊長以上的管理人員擔任排放瓦斯領導小組組長,指揮具體排放瓦斯工作;
3、總工程師或防突礦長擔任排放瓦斯領導小組副組長,負責檢查局部通風機位置是否正確,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是否小于0.5%,全風壓風量是否能滿足需要及組長安排的其他工作;
4、站崗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必須嚴守崗位,嚴禁讓任何人進入排放瓦斯影響范圍,在未接到排放瓦斯完畢的通知前,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參加排放瓦斯的站崗人員就位后,必須在排放瓦斯措施上簽字;
5、救護隊到達排放地點后,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必須帶領全隊隊員作好排放瓦斯前的準備工作,佩戴好氧氣呼吸器,對排放地點進行詳細的偵查和檢查,當發現現場與措施措施不符時,必須報告排放瓦斯指揮小組,排放瓦斯指揮小組必須立即召集有關人員研究處理,否則不得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6、當負責停電、撤人、設崗的同志已將排放瓦斯回風流影響范圍及其中獨頭巷道中的人員撤出、切斷電源、進入排放瓦斯影響范圍的所有通道設好崗哨,且局部通風機位置、全風壓風量、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等都完全符合要求后,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先報告總指揮停電、撤人、設崗的情況,并請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經同意后才能下令開始排放瓦斯;
7、在排放瓦斯過程中,由 同志隨時檢查局部通風機周圍10m范圍內瓦斯濃度和局部通風機是否吸循環風,如果通風機周圍10m范圍內瓦斯達到0.5%或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必須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并向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匯報;
8、排放瓦斯時,要根據巷道長度、瓦斯濃度采取具體控制風量的方法,使排出的風流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CH4、CO4濃度都不超過1.5%,嚴禁“一風吹”排放;
9、為了使排出的風流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CH4、CO4濃度都不超過1.5%,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必須指派一名救護隊員檢查混合風流中的CH4、CO4濃度,指派一名救護隊員控制風量;
10、當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全部降到1%以下并穩定半小時后,現場領導小組確認已排放完畢,由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向總指揮匯報排放情況,且恢復送電工作必須按“停送電制度”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