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㈠、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㈡、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㈢、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㈣、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瓦斯員必須在現場隨時檢測,工作人員配戴便攜式瓦檢儀及報警礦燈)。
㈤、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次,發現異狀,立即處理(安全員必須在場),相應焊接材料用畢必須及時打上地面,嚴禁在井下庫存)。
㈥、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槳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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