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氣)焊作業說明
施焊單位:掘進三隊二組 編制人:宋兵武
作業起因:預防皮帶機轉載點撒煤 作業地點:4102輔運機頭處
作業內容: 焊接4102輔運皮帶機轉載點擋煤板
作業時間:2015年1月22日16:00時至24:00時
二、作業地點20米范圍內的周邊環境
支護形式:錨桿+錨索+金屬網
頂板圍巖情況:頂板穩定、支護完好
供水管路安裝情況:供水管路已經連接到作業地點,供水正常
存放易燃易爆品情況:作業地點沒有易燃易爆物品
三、施工過程:在地面裁剪好合適的鋼板,入井后焊接在4102主回撤通道皮帶機尾,形成溜煤槽。
四、通風系統及避災路線:
通風系統:新鮮風流→副斜井→4煤暗副斜井→4煤一盤區集中輔運大巷→4102輔回撤通道→風機→4102輔運→作業地點。 污風流→作業地點→4102輔運→4102輔運與主回風大巷調節風窗→主回風大巷→回風立井→地面。
避災路線:作業地點→4102輔運→4煤一盤區集中輔運大巷→4煤暗副斜井→副斜井→地面。
五、作業人員貫徹學習簽字確認
電(氣)焊工: 跟班隊長:
灑水人員: 其他作業人員:
瓦斯檢查員: 安 全 員:
六、電(氣)焊作業完成確認:
現場負責人: 安全員:
七、安全技術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大地精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理順管理流程,明確責任,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電(氣)焊是指電焊、氣焊等作業的一種或幾種。
(二)各單位要嚴格控制電(氣)焊作業次數,小件機電設備的電(氣)焊在地面進行。錨桿和錨索的切割使用液壓剪進行切割,嚴禁氣割。
(三)施工隊每次電(氣)焊作業必須提前制定安全技術措,分級會審,由礦長批準,分級備案管理。
1.煤礦主井井筒、副井井筒、主運輸大巷、輔助運輸大巷等進風巷道的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程序簽批后,報調度室、安質科、通風隊、安監站各一份,電(氣)焊現場留有一份,以備檢查。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點一般嚴禁電(氣)焊,如特別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煤礦相關部門會審,經礦長批準后報安質科備案,并嚴格執行。
(四)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根據現場情況進行編制,一個措施只能在規定時間內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點多次使用一個措施。
(五)電(氣)焊一般規定
1.電(氣)焊工必須由受過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并要求持證上崗,嚴格執行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并個體防護措施到位。
2.在施工前、施工過程中及施工后,應進行三位一體的安全檢查(安全員、瓦檢員和班組長應共同進行安全檢查)。重點對頂板、支護處的瓦斯、氧氣及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可再組織施工。
3.電焊機絕緣必須良好。電焊機的電源線應使用良好的橡膠絕緣線,電源線的長度應盡量短。如因生產急需確需較長的電源線時,應距巷道底板2.3m以上吊掛。
4.禁止將氧氣瓶和可燃氣瓶放在一起,氧氣、乙炔瓶使用時相距10米以外,氧氣、乙炔膠管不得混用。
5.禁止在離乙炔、氧氣瓶10米以內進行明火作業,乙炔瓶在使用時只能直立,且必須安裝防止傾倒的保護裝置。
6.氧氣瓶、乙炔瓶在備用和運輸時應擰緊瓶帽,檢查并確保瓶口不得漏氣。運輸時必須分車放置,單獨運輸,并有可靠的防撞、防震裝置。
7.電(氣)焊前必須將電(氣)焊地點20m范圍內的易燃物清理干凈,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
8.現場必須有與該地點作業內容相符的、經批準的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
9.氧氣、乙炔瓶應放置在進風側,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10.電(氣)焊后清理現場,用水噴灑消滅火種,并由施工負責人指明一人在現場監護1小時以上,若發現異常異狀,立即處理,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11.電(氣)焊施工作業完工后,必須及時將井下的氧氣、乙炔瓶等電(氣)焊工具護送升井,嚴禁井下存放氧氣、乙炔瓶。
12.在高處電(氣)焊作業時,電(氣)焊工及施工人員必須佩帶合格的安全帶,并正確使用安全帶。氣瓶、電源、膠管應妥善固定。電(氣)焊過程中,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并灑水,以防止火星引燃。
13.工作點配備至少兩臺8kg以上完好滅火器,施工人員需熟練滅火器使用方法,同時工作地點必須儲存體積不少于0.2m3的砂子備用。
14.井下施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他火種,火柴必須由瓦斯員或專職安全員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六)電(氣)焊特殊規定
1.檢查電(氣)焊地點20m范圍內頂板及兩幫支護是否安全可靠,并將易燃物品清理干凈,確實無法清理的應采取防燃燒措施。
2.電(氣)焊地點20m范圍內進行沖塵,嚴禁煤塵堆積。
3.電(氣)焊前由測風員測定作業地點風速,風速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當風速不足或超速時,由通風隊進行調節;瓦檢員測電(氣)焊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是否小于0.5%,并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內無瓦斯積存。瓦斯濃度超過0.5%或有瓦斯積聚時嚴禁電(氣)焊。
4.對電(氣)焊設備及相關設備停電掛牌。
5.電(氣)焊過程中,距離電(氣)焊地點上、下風側10m位置巷道頂板處分別懸掛多種氣體檢測儀,用于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情況,同時瓦檢員隨時監測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風速,發現瓦斯濃度超過0.5%或風速不符合措施規定,立即停止電(氣)焊,消滅火種。
6.電(氣)焊過程,除電(氣)焊工和相關工作人員外,禁止任何人接觸電(氣)焊機,并在電焊機一側懸掛有電危險警示牌版。需要移動電(氣)焊機時,必須停掉電源。
7.電(氣)焊過程中由施工負責人或由其安排專人監視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膠帶或其他易燃物。
(七)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1.電(氣)焊工作應提前一個班通知調度室、安質科、通風隊和安監站,以便工作協調安排。
2.現場施工中瓦斯員負責電(氣)焊前、電(氣)焊過程中的瓦斯及有毒有害氣體檢查,電(氣)焊工作結束后在電(氣)焊審批書上簽字。
3.現場施工中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電(氣)焊前、電(氣)焊過程中及電(氣)焊結束后各項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電(氣)焊工作結束在電(氣)焊審批書簽字。
4.現場施工中瓦檢員、安全員不在現場嚴禁電(氣)焊。
5.井筒和進風大巷的電(氣)焊作業,由施工負責人現場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井下其他地點的電(氣)焊作業,由礦總工程師或跟班礦領導負責現場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每次電(氣)焊工作由安全員現場監督。
6.電氣焊結束后,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向調度室、安質科、駐礦安監站匯報作業情況。
(八)其他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及《伊泰集團有限公司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暫行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