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生產礦井主要通風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40%。
2.2.4礦井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等,主要通風機的運行必須由二人及以上的專職司機負責。
2.2.5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
2.3井下防排水裝置
2.3.1礦井必須配備三臺及以上水泵,兩趟及以上排水管路,水倉、泵房機電設備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78條規定。每年進行1次性能測定。
2.3.2排水系統配備與礦井涌水量是否相匹配
2.4煤礦提升運輸設施
2.4.1立井、斜井提升機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427條規定,裝設保險裝置和提升機后備保護裝置,各種保險裝置必須靈敏、性能可靠、在正常提升過程中嚴禁甩掉保護運行。提升機的電控系統,液壓及機械制動系統必須可靠,各種閉鎖關系正確,制動能力滿足運行要求,專門升降人員及混合提升的系統每年應進行一次性能測定,其它提升系統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性能測定。提升系統除常用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
2.4.2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9、420條規定。
2.4.3立井升降人員必須使用帶MA(煤安)標志的罐籠和防墜器并按《煤礦安全規程》第413條規定對防墜器定期進行脫鉤和不脫鉤試驗。
2.4.4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81條要求
2.4.5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
2.4.6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70條規定。
2.4.7提升斜井和行駛機車平巷危險區段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必須行人,要經信號工、把鉤工同意,并停止行車;對通過人員必須清點人數,確定無人時才可發開車信號。
2.4.8提升裝置使用的鋼絲繩及連接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對磨損、銹蝕斷絲超限的鋼絲繩和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及時更換,不得違章使用,嚴禁超載提升。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2.4.9井下絞車安全保護裝置、制動系統靈敏可靠,提升系統做到“三固定”(開車司機固定、把鉤工固定、信號工固定)、“四保險”(保險閘、保險峒、保險杠、保險繩)。信號系統聲光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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