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礦山應設置防、排水機構。
(2)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都應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3)礦山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排水泵站,建立排水系統。
(4)有淹沒危險的采礦場,主排水泵站的電源應不少于兩回路供電。
(5)礦山所有排水設施及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
(6)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
(7)溜井應有良好的防、排水設施。
(8)排土場應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設施;排土場底部應排放易透水的大塊巖石,控制排土場正常滲流。
(9)水力排土場應有足夠的調、蓄洪能力,并設置防汛設施,備足防汛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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