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汽油船火災事故類型分析
汽油船火災按引火源種類可分為明火事故、靜電放電事故、電氣火花事故、機械火花事故、電磁感應放電事故以及雷擊火災事故等幾種基本類型。
(一)明火火災事故
汽油船因明火原因發生的事故約占汽油船火災事故的30%以上。汽油船明火引發火災爆炸事故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存有油氣的環境或處所中使用明火(如吸煙、電焊、使用燃氣灶具等)。如1982年5月5日發生的“大慶53號”油輪爆炸沉沒事故,就是由于在油艙附近違章焊接而引起油艙爆炸的;2006年在番禺發生的“12.31”重大汽油船火災事故也屬于這一類型。二是汽油泄漏后,汽油和油氣“闖”入存有明火的處所或環境中。這種類型主要常見于兩種,一種是汽油泄漏后經泵艙進入機艙處所而發生火災或燃爆,如2001年5月30日在江西發生的“贛州油0008”火災事故。第二種是汽油外漏情況下,汽油或油汽流淌或擴散到較遠處的明火環境中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這種情況多見于內河或海水流動性較大、船舶比較密集的海域。如2007年1月8號, “江達168輪”(載汽油500噸)在武穴石油碼頭囤船卸油過程中,因為卸油軟管破裂漏油,漏出的汽油漂至下游約160米小型船舶修理點囤船水域,導致停靠在囤船修船的“漢川0127”失火,而后火苗溯江而上,又致使停靠在武穴石油碼頭囤船作業的“黃岡供油4號”(載柴油50噸)和“江達168輪”相繼著火燃燒。
(二)靜電火災事故
據統計,汽油船因靜電放電引發的火災爆炸事故占汽油船火災事故的45%以上。汽油船靜電火災事故的多發,與汽油閃點低、揮發性高、爆炸極限低、電阻率大、最小點火能小等特性密切相關。由于汽油電阻率高,在管道內流動、在容器中擾動以及噴濺、噴射、沖刷的過程產生的靜電容易被積聚,當積聚達到一定程度或受其他因素影響(如導體的引入、靜電場電壓發生變化等),就容易發生放電現象。由于汽油最小靜電點火能很低(只有0.18毫焦),一個極微小的靜電放電(大多數靜電火花放電產生的引爆能都在4個毫焦以上),就可能將處于爆炸極限的油氣-空氣混合物引爆。如2004年廣東佛山發生的“訊發油5”輪火災事故、2005年在浙江發生的“浙甬油31”輪爆炸事故以及2006年在深圳發生的“建設22”輪火災爆炸事故都屬于這一類型。
通常情況下,汽油船經營過程中產生靜電的常見途徑有如下幾種,一是駁油過程中,如果駁油速度太快,汽油與管壁發生摩擦,會產生大量靜電,如果輸油用的管線是非導靜電型、或者管線內部比較粗糙(如使用了濾油網等),產生靜電量會更大;二是駁出的汽油進入油罐或油艙時,由于汽油擾動,會產生大量靜電,尤其在輸油管出口與油液面存在一定距離時,靜電積聚現象更加嚴重;三是在清艙作業時,如果使用水流沖擊艙壁,或用化纖類織物進行擦試,都會產生大量靜電;四是清艙作業最后階段,一般需要人工將殘余汽油(或油水混合物)清除,如果使用的是非導靜電的塑料桶,盛裝的汽油也會產生大量靜電。五是進入泵艙工作的人員如果穿戴了易產生靜電的化纖類服裝,在工作期間,人體產生大量靜電,尤其是在人員脫、換衣服時,會產生劇烈地放電現象。六是固體或不同密度的液體在汽油中的沉降也會導致靜電的產生;七是氣體或液體或固體小顆粒在汽油蒸氣中的快速運動也會產生大量靜電;八是其他不安全行為,如將清除的油品直接倒入開口的貨油艙、使用絕緣工具進行液位測量等。
(三)電氣火花
電氣火災也是汽油船火災事故的主要類型之一。該類事故的發生往往與非安全型電氣設備的使用有關。如持非防爆型手電或其他不安全電氣設備進入泵艙等燃氣環境中,油艙、泵艙等處所電氣設備老化出現電火花等。如1991年6月日,江蘇省江堰市石油公司油庫碼頭發生的油船爆炸事故,就是船主在泵艙汽油泄漏情況下,為進行通風換氣擅自使用非防爆電氣開關產生電火花而導致油氣爆炸。
(四)電磁感應火災事故
電磁感應產生電火花引爆油氣的案例在汽油船不是很多,但在加油站等場所這類事故并不少。此類事故的發生主要與違章使用無線電設備、雷達等有關。如在汽油船裝卸作業期間以及在可能存在燃氣的環境中使用手機和非防爆對講機通話都容易在孤立導體上產生感應電火花引發事故。
(五)雷電火災事故
由于汽油船本身就是一個很好的導體,正常情況下發生雷電火災事故的概率并不大。但是,如果在雷電天氣中進行裝卸作業,仍然有發生雷電火災事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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