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析環節——保證動火安全的依據
所謂動火分析,就是在動火30min前對動火的設備和管道內的可燃物或環境所做的測試及化學分析。其目的就是測定可燃物的濃度是否在動火安全范圍內,以此來決定是否可以動火。
1.動火分析的安全要求
(1)為防止動火設備和管道或動火周圍場所可燃物的濃度發生變化,因此,分析取樣或測試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嚴禁使用明火試驗現場空氣中是否有可燃氣體或蒸氣。對連續作業的的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每隔2h應監測1次,對復雜的動火設備和周圍環境必須跟蹤監測,以確保動火過程中的安全。
(2)動火分析的取樣必須具有代表性,防止死角。當被測的氣體比重大于空氣比重時,取樣應取設備的中、下部,重點是下部;反之,則應取設備的中、上部,重點是上部。對于容積較大的設備可多取幾個樣,取樣深度至少在容器內徑1/2以上。
(3)取樣分析時,人工分析應盡量減少分析誤差,用測爆儀分析要用標準氣樣較驗,以保證分析數據的準確性。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必須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2.動火分析數據的合格標準
根據HG23011-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可燃物分析數據的合格標準是依據這種可燃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LEL)大小而確定。
(1)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濃度應≤20%LEL。為防止因測爆儀失靈出現假象,檢測時應用2臺以上的測爆儀同時進行。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LEL≥4%時,其被測濃度≤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LEL<4%進,其被測濃度≤0.2%。
(3)混合氣體各組分含量太少,其動火分析合格標準以可燃物總含量低于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4)在生產有毒有害氣體的設備和管道內部檢修動火,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標準,氧含量18%~21%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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