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9.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10.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定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11.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采取規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人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13.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用人單位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依據規定行使權利,而取消或者減少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14.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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