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治安、防火教育,培訓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防火工作檢查,建立防火工作檔案;
2、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車道不能環行的,應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輛場地;
3、施工現場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經常維護、保養,采取防凍保溫措施,保證消防器材靈敏有效;
4、施工現場進水干管直徑不少于100mm,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頭,周圍3m內,不準存放任何物品;
5、高度超過24m的在施工程,應設置消防豎管,管徑不得小于65mm,并隨樓層的升高每隔一層設一處消防栓口,配備水龍帶。消防供水應保證水槍的充實直射能達到最高、最遠點。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設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并設專人值班,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6、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用火證當日有效。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7、使用電氣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8、因施工需要搭設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盜、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區內的施工一般不準支搭木板房。必須支搭時,需經消防監督機關批準。幢與幢距離,城區不少于5m,郊區不少于7m;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庫房應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
10、工地內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內不準住人,特殊情況需要住人的,要報經上級機關批準并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1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必要時,應設有防火措施的吸煙室;
12、施工現場和生活區內,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13、氧氣瓶、乙炔瓶(罐)工作間距不少于5m,兩瓶同時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m。禁止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14、在施工程要堅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別是在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或從事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防火要求;
15、電氣設備要有防火安全措施;
16、各類電氣設備、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接頭須接實、接牢,以免線路過熱或打火短路,發現問題立即修理;
17、存放易燃液體、可燃氣瓶的庫房,照明線路應穿管保護,采用防爆燈具,開關設在庫外;
18、穿墻電線和靠近易燃物的電線穿管保護,燈具與易燃物一般應保持30cm間距,大功率燈泡要加大間距。工地內不準使用碘鎢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