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危險場所分類的基本安全原則
(1) 對處理或貯存可燃性物質的設備及裝置進行設計時,應盡可能使危險場所的類別成為危 險性最小的類別,尤其應使0區場所及1區場所的數量及范圍都成為最小,亦即盡可能使大多 數的危險場所都成為2區場所。
(2) 工藝流程用設備應主要為2級釋放源,如果達不到此要求,也應使該釋放源以極有限的 量及釋放率向空氣中釋放。
(3) 危險場所的類別確定后,不得隨意進行變更。對于維修后的工藝設備,必須認真檢查 后確認其是否能保證原有設計的安全水平。
2.4 危險場所分類的思路
由危險場所的定義可知,危險場所是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 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專門安全預防措施的區域。
由定義可見,判斷場所是否為危險場所,主要根據該場所是否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而爆炸性氣體環境形成的條件,是可燃性氣體的濃度范圍是否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可燃性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在這個爆炸極限(即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范圍內,遇點燃源即可形成爆炸;若超出這個范圍,即使用很強的點燃源也不能激發爆炸。也就是說,凡是濃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與點燃源接觸時都不會引起火焰自行傳播。濃度低于爆炸下限時,由于過量的空氣作為惰性介質參與燃燒反應,消耗一部分反應熱,起了冷卻作用,阻礙火焰自行傳播;相反,濃度高于爆炸上限時,由于可燃物過剩,即空氣量不足,導致化學反應的不完全,反應放出的熱量小于損耗的熱量,因而也阻礙火焰蔓延。
由上述可見,場所中的可燃性氣體出現的數量是決定場所危險性的關鍵,而場所中可燃性氣 體的出現,主要取決于可燃性氣體釋放源及影響可燃性氣體積聚的通風狀況。因此,我們可 以 理出這樣一個解決問題的思路:場所根據其危險性大小分類--場所的危險性取決于場所中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的數量--爆炸性氣體環境是由可燃性氣體的出現數量,即爆炸極限決定的--可燃性氣體出現的數量取決于釋放源和場所的通風狀況。
2.5 場所分類的方法
場所分類方法的核心問題是對場所中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基本概率的分析,這需要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的研究和參與,同時,要積累和收集場所中每臺設備的運行狀況和場所環境因素等資料。因此,場所分類應由熟悉可燃性物質性能、設備和工藝狀況的專業人員與從事安全、電氣及其他相關工程技術人員討論確定。具體方法如下:
(1) 查找和確定釋放源
場所中存在可燃性氣體或蒸氣才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因此,首先必須查找場所中的含有可燃性物質的儲存設備、加工設備或輸送管道是否可能向場所中釋放出可燃性氣體或蒸氣,或者空氣是否可能進入容器內與可燃性氣體或蒸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每一臺設備(例如儲罐、管道、泵、壓縮機等),如果其內部含有可燃性物質,就應該被視為 潛在的釋放源。如果它們不可能含有可燃性物質,那么很明顯它們的周圍就不會形成爆炸性 混合物。如果該類設備雖含有可燃性物質,但不可能逸出或泄漏到場所中,則可以不視為釋 放源(例如:設置于某一空間的無接縫的管道)。如果已確認設備會向場所中釋放可燃性物質,則應先確定釋放頻率和持續時間,并據此確定 釋放源的等級:
1) 連續級釋放源:連續釋放或預計長期釋放的釋放源。
如:固定頂的油罐上部空間和排氣口;敞開的可燃性液體容器的液面附近處等,均應視為連續級釋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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