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電氣火災和爆炸的安全措施
電氣火災和爆炸的防護必須是綜合性措施。它包括合理選用和正確安裝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保持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正常運行,保證必要的防火間距,保持良好的通風,裝設良好的接地保護裝置等。
1.選用防爆電氣設備
在進行爆炸性環境下的電力設計時,應盡量把電氣設備,特別是正常運行時發生火花的設備,布置在危險性較小或非爆炸性環境中。火災危險環境中的表面溫度較高的設備,應遠離可燃物。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防爆電氣設備使用量。火災危險環境下不宜使用電熱器具,非用不可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進行隔離。防爆電氣設備應有防爆合格證,少用攜帶式電氣設備,可在建筑上采取措施,把爆炸性環境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如采用隔墻法等。
(1)電氣設備防爆的類型及標志
按其使用環境的不同,防爆電氣設備分為兩類。Ⅰ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只以甲烷為防爆對象;Ⅱ類:工廠用電氣設備。
按防爆結構形式,防爆電氣設備分為以下類型:隔爆型(標志d);增安型(標志e);本質安全型(標志i);正壓型(標志p);充油型(標志o);充砂型(標志q);無火花型(標志n);防爆特殊型(標志s)。
(2)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
1)應符合整體防爆的原則,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2)應符合燃爆危險場所的分類分級和區域范圍的劃分。
3)符合燃爆危險場所內氣體和蒸氣的級別、組別和有關特征數據。
4)符合電氣設備的種類和規定的使用條件。
5)所選電氣設備的型號不應低于該場所內燃爆危險物質的級別和組別。當存在兩種以上氣體混合物時,按危險程度較高的級別、組別選用。
6)所選電氣設備的型號應符合使用環境條件的要求,如防腐,防潮,防日曬,防雨雪、風沙等,以保障運行條件下不會降低其防爆性能。
2.防火防爆電氣線路的選用
1)電氣線路一般應敷設在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存在易燃、易爆物釋放源的地方,或沿建、構筑物的外墻敷設。
2)對于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工程,應采用銅心絕緣導線或電纜,而不用鋁質的。
3)電氣線路之間原則上不能直接連接,必須實行連接或封端時,應采用壓接、熔焊或釬焊,確保接觸良好,防止局部過熱。線路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采用適當的過渡接頭,特別是銅鋁相接時更應如此,而且所有接頭處的機械強度應不小于導線機械強度的80%。
4)絕緣電線和電纜的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的1.25倍和自動開關長延時過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25倍。線路電壓1 000 V以上的導線和電纜應按短路電流進行熱穩定校驗。
3.保持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正常運行
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安全運行包括電流、電壓、溫升和溫度等參數不超過允許范圍,還包括絕緣,良好連接和接觸良好,整體完好無損、清潔,標志清晰等。保持電流、電壓、溫升等不超過允許值就是防止電氣設備過度發熱。
4.隔離和間距
隔離是將電氣設備分室安裝,并在隔墻上采取封堵措施,以防止爆炸性混合物進入。將工作時產生火花的開關設備裝于危險環境范圍以外(如墻外);采用室外燈具通過玻璃窗給室內照明等都屬于隔離措施。
戶內電壓為10 kV以上,總油量為60 kg以下的充油設備,可安裝在兩側有隔板的間隔內;總油量為60~600 kg者,應安裝在有防爆隔墻的間隔內;總油量為600 kg以上者,應安裝在單獨的防爆間隔內。10 kV及其以下的變、配電室不得設在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變電室與各級爆炸危險環境毗連,最多只能有兩面相連的墻與危險環境共用。
10 kV及其以下的變、配電室也不宜設在火災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可以與火災危險環境隔墻毗連。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場、儲罐應保持規定的防火間距,且變壓器油量越大,建筑物耐火等級越低及危險物品儲量越大者,所要求的間距也越大,必要時可加防火墻。為防止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火災,開關、插銷、熔斷器、電熱器具、照明器具、電焊設備和電動機等均應根據需要,適當避開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構件。10 kV及其以下架空線路,嚴禁跨越火災和爆炸危險環境;當線路與火災和爆炸危險環境接近時,水平距離一般不應小于桿柱高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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