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液化天然氣(LNG)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本體及其附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儲存介質為液化天然氣(LNG),設計溫度不低于-196℃,公稱容積為150L~500L,工作壓力不高于1.59MPa可重復充裝的汽車用液化天然氣(LNG)氣瓶。
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用液化天然氣(LNG)氣瓶的檢驗與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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