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對固定污染源通過煙道、煙囪及排氣筒等排放廢氣中的低濃度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的手工監測的準備、采樣位置與采樣點、監測方法、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煤質的分析測定等作了相應的規定。本標準適用固定污染源低濃度排放的驗收監測、監督性監測、污染防治設施治理效果監測、煙氣連續排放監測系統驗證監測、清潔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技術研究性監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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