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制水污染、保護水體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DB 4426-1989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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