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規定了下列類型的步行式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此類車輛在正常工業用途時配備有載荷搬運裝置,如貨叉和平臺,或在特殊應用時的整體式屬具:
——插腿式叉車;
——托盤堆垛車;
——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工業車輛;
——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額定起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盤搬運車;
——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步行剪叉式托盤搬運車。
本文件適用于手動或電動起升的,可在堅實、平整、水平和鋪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車輛。
注:車載蓄電池充電器被認為是車輛的一部分。安裝在承載架或貨叉上可拆卸的屬具不屬于車輛的一部分。
本文件涉及了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C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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