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以下簡稱:WIM衡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計量要求、通用技術要求、生產和安裝要求、安裝條件及維護通用要求、WIM系統功能及數據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WIM衡器的法律相關應用和普通應用。
本部分適用于安裝于稱量控制區,采用重力作用原理獲得公路車輛軸載荷(可以直接測得,也可由分別測得的輪載荷累加獲得)、軸組載荷以及整車質量的WIM衡器或系統,不論其具體產品結構和技術實現方式。無稱量控制區的動態車輛自動衡器可參照本部分。
本部分不適用于測量時承載器或測量裝置與車輛不發生行駛水平方向相對運動的衡器或測量系統。如靜態輪重儀、嵌入車輛組成部件的裝載測量裝置等。
本部分不適用于稱量時不能保證被測車輛所有輪胎與承載器上表面近似位于同一平面上的衡器或測量系統(如將承載器簡單放置于公路表面之上的產品和系統)。
本部分不適用于僅測量單側輪載荷,然后通過倍乘獲得軸載荷、軸組載荷、整車質量的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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