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訂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設計車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M1 類機動車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考核。凡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的機動車按GB14762-2002或GB17691-2001第II階段、或者GB17691-2005第III階段進行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時,應滿足本標準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要求。以獨立技術總成進行型式核準的排氣后處理裝置,可執行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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